發佈日期: | 107/3/16 ~ | 發稿單位: | 都市更新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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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| 107/3/19 上午 11:44:16 | 承辦人員: | 陳幫工程司/06-2991111#859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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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」,並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生效。
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
一、 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,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
一、 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,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
(一) 申請書。
(二) 切結書。
(三)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,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。
(四)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。
(五) 重建計畫書。
(六) 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。
(七) 本府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。
(八) 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。
前項第六款之文件,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獎勵辦法)第三條者免附。
三、 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 重建計畫範圍。
(二) 土地使用分區。
(三)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。
(四) 依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之設計書圖及檢核表單。
(五) 其他經本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
四、 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,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,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,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,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。
五、 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,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,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。
六、 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,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,得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,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:
(一) 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二) 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。
(三) 與本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。
(四) 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。
(五) 使用執照影本。
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,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。
申請人因故無法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,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,辦理保證金之退還。
七、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,由本府另行公告之。
(一) 重建計畫範圍。
(二) 土地使用分區。
(三)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。
(四) 依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之設計書圖及檢核表單。
(五) 其他經本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
四、 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,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,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,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,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。
五、 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,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,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。
六、 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,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,得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,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:
(一) 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二) 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。
(三) 與本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。
(四) 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。
(五) 使用執照影本。
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,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。
申請人因故無法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,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,辦理保證金之退還。
七、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,由本府另行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