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

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書件


發佈日期:107/3/16 ~ 發稿單位:都市更新科
更新日期:107/3/19 上午 11:44:16承辦人員:陳幫工程司/06-2991111#8594
訂定「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」,並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生效。
 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
一、  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 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,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
請,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:
(一)  申請書。
(二)  切結書。
(三)  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,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。
(四)  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。
(五)  重建計畫書。
(六)  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。
(七)  本府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。
(八)  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。
前項第六款之文件,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獎勵辦法)第三條者免附。
三、  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  重建計畫範圍。
(二)  土地使用分區。
(三)  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。
(四)  依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之設計書圖及檢核表單。
(五)  其他經本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
四、  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,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,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,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,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。
五、  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,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,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。
六、  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,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,得檢具下列文件,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,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:
(一)  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二)  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。
(三)  與本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。
(四)  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。
(五)  使用執照影本。
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,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。
申請人因故無法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,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,辦理保證金之退還。
七、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,由本府另行公告之。